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方法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形式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与学会主管单位和全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秘书处建立工作联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的,设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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